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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仲裁协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09

有什么好方法可以顺利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吗?那就是学得比别人早、学得比别人好!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让大家成为中级备考小飞人,快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提示】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提示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提示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 效力异议

(1)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5. 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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