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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经济法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08

有什么好方法可以顺利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吗?那就是学得比别人早、学得比别人好!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让大家成为中级备考小飞人,快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渊源

注意掌握:

(1)制定者;

(2)效力等级;

(3)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提示】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 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经济法主体

1.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解释】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 经济法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等。

3.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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