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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代位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6

成功离不开一点一滴的积累,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要想基础打得好,就要进行大量的学习。想要在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为了帮助大家在2020年预习阶段能够高效备考,坚持学习,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代位权

1.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对债权人(1)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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