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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仲裁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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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仲裁概述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

(1)当事人协商和解;

(2)有权机关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

(3)仲裁;

(4)诉讼。

(一)仲裁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提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不能提请仲裁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不适用于《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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