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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解释】出口货物零税率:
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退免税政策 |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①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出口外购货物 (2)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7项) 其中: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
免税政策 |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15项) 其中:①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③软件产品;④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⑤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⑥已使用过的设备;⑦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⑧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⑨来料加工复出口等。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免征增值税。 |
不免不退政策 | (1)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提示】3-6项为不合法合规的。 |
(二)出口退税方法
1.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
2.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1.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2.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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