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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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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必须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
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要求履行,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如房子已经过户给他人);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 赔偿损失

(1)适用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

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失计算规则: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

①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 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调整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释】过高的界定: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

【提示】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不得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2)继续履行和违约金并用: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解除合同和违约金并用: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4. 定金

(1)二选一: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2)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总结】定金+损失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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