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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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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解除

1.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合同生效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
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

2.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即单方通知对方就解除。

法定情形(1)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届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4)根本违约: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特殊合同法定解除情形(1)不定期租赁:双方随时解除。
(2)承揽合同:定作人随时解除。

3. 解除权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二)抵销

1. 法定抵销: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互负双方互负债务
同类只要求种类、品质相同;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同
性质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通知到达对方生效,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不能抵销情形(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等标的为劳务的);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2. 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提存

1. 债务人可以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 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免除与混同

1.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2.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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