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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0

想要得到不曾得到的东西,就要付出未曾付出的努力!世上没有不劳而获,唯有努力加坚持。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定金

1.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定金罚则的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适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

3. 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4. 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提示】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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