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0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范围(动产+不动产)

抵押财产范围(1)建筑物、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交通运输工具等
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2.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这条路上,正保会计网校为你带来中级会计考试新鲜的考试资讯和专业的师资团队,为你的备考之路保驾护航!

相关推荐:

吐血整理!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汇总

2019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各章节高频考点汇总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