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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履行的规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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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1. 一般规则

(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一般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期限(1)债务人可以随时;
(2)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价款、报酬一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解释】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规定履行
履行费用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提示】履行地点不明确

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解释】交付动产:卖方所在地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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