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 要约VS要约邀请
含义 | 判断要点 | |
要约 | 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 (1)内容具体明确 (2)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发出 (3)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提示】一定是要约:悬赏广告 |
要约邀请 |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 (1)一定是要约邀请: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邀请或要约: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 |
2. 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 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
3. 要约的撤回VS撤销
要约的撤回 |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的撤销 |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 | 新要约 |
非实质性变更 |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二)承诺
1. 承诺的期限:起算点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 |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 |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 |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2. 承诺的迟延VS迟到
界定 | 一般 | 例外 |
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 新要约 |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
迟到: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 承诺有效 |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
3. 承诺的生效时间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提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 承诺的撤回(不存在撤销):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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