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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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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保险公司
关系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 被保险人的权利

请求权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同意权受益人(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死亡险(1)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
【提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2)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解释】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提示】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 受益人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为受益人。

【提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解释】受益人不要求行为能力。知识点 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提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另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②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③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4)受益人的变更

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

③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④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不得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

(5)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情形: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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