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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股东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9

想要得到不曾得到的东西,就要付出未曾付出的努力!世上没有不劳而获,唯有努力加坚持。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股东诉讼

1. 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单独股东权)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

“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必经程序)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必经程序)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情形①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

情形公司“董、监、高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诉讼主体①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诉讼方式①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诉讼的规定:

(1)当事人

原告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被告造成公司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
第三人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诉讼效果

诉讼利益原则上,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被告应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者赔偿公司损失。
【提示】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理费用股东全部或者部分胜诉后,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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