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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股票的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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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股票的种类

1. 普通股和优先股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分配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提示】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决策权: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提示】决策权不受限制的情形:

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双2/3)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提示】表决权恢复阶段:
(1)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2)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2.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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