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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9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 设立方式与条件

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认购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提示】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出资期限可分期。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不分期
发起人数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要求国籍)
【提示】普通合伙合伙人2人以上,有限合伙合伙人2-50人。

2. 公司章程制定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
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
(3)一人公司股东制定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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