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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种类
起点 | 年限 | 情形 | |
普通诉讼时效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 3年 | 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 |
4年 |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 ||
特殊诉讼时效 | |||
5年 |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 | ||
长期诉讼时效 | 权利被侵害时起 | 20年 | 所有合同 |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总则规定】
一般起算点 |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20年 | 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
特殊起算点 |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司法实践起算具体情况】
1.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1)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2)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 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 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 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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