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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类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6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在线学习,让你轻松备考!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法律行为类型

(一)附条件VS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具备条件(1)将来发生;(2)不确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事实;
(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附期限期限“一定会到来”VS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
(1)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如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或解除)
(2)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

1. 效力: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固有效力。

2. 种类:(有硬伤)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提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提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 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 可撤销VS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被动干预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法律否定自始无效
有期限限制无期限限制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

【提示】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行使
期限
一般主观标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
重大误解主观标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3个月内
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消灭放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5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受欺诈的:—方或第三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3)受胁迫的:

—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想要放弃的时候记得跟自己说“只要再坚持一下,再坚持一下,胜利就是属于你的”!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通过《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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