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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
1. 标的股票
可转换的公司股票,一般是发行公司的普通股票,也可以是其他公司(如发行公司的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2. 票面利率
一般低于普通债券的票面利率,有时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差额部分通常可由股票买入期权的收益弥补。
3. 转换价格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内据以转换为普通股的折算价格,一般比发售日股票市场价格高出一定比例(10%~30%),从而在债券转股时,相当于以高于债券发行时的股价间接实现更高价位的股份发行。
4. 转换比率
每一张可转换债券在既定的转换价格下能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数量。
转换比率=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5. 转换期
持有人能够行使转换权的有效期限,可以与债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债券的期限,通常有四种情形:①发行日至到期日;②发行日至到期前;③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④发行后某日至到期前。
6. 赎回条款
发债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债券的条件规定,相当于发债公司的看涨(买入)期权,用于保护发债公司利益。
(1)赎回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
(2)内容:不可赎回期间与赎回期间;赎回价格(一般高于可转换债券的面值);赎回条件(分为无条件赎回和有条件赎回)等。
(3)发债公司在赎回债券之前,要向债券持有人发出赎回通知,要求他们在将债券转股与卖回给发债公司之间作出选择。一情况下,持有人大多会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因此,赎回条款的功能为:
①强制债券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亦称加速条款;
②使发债公司避免在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按较高的票面利率付息所蒙受的损失。
7. 回售条款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卖回给发债公司的条件规定,相当于债券持有人的看跌(卖出)期权,用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1)回售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
(2)回售对于投资者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卖权(看跌期权),发债公司承担按固定价格购回债券的潜在义务,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持券风险。
(3)内容:回售时间、回售价格和回售条件等。
【总结】赎回与回售的比较
性质 | 适用情况 | |
赎回 | 发行公司的看涨期权 | 股价连续高于转股价格 |
回售 | 债券持有人的看跌期权 | 股价连续低于转股价格 |
8. 强制性转换条款
在某些条件具备之后,债券持有人必须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无权要求偿还债券本金的规定,用于保证可转换债券顺利地转换成股票,预防投资者到期集中挤兑引发公司破产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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