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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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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建设工程合同

1. 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分包VS转包

(1)分包连带责任: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禁止再分包: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禁止转包:

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提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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