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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22

想要得到不曾得到的东西,就要付出未曾付出的努力!世上没有不劳而获,唯有努力加坚持。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赠与合同

1. 特征: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 赠与人的责任:

(1)过错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 解除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 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情形: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 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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