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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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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缔约过失责任

1. 概念: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 条件

时间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
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提示】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环节订立中生效后
损失有损失不一定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想要放弃的时候记得跟自己说“只要再坚持一下,再坚持一下,胜利就是属于你的”!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通过《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快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一起学习吧!加入正保会计网校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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