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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9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合同的转让

1. 债权转让

(1)条件

债权让与生效债权让与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对债务人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基于特定身份订立的,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效力:

①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②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 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的概括移转合并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分立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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