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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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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撤销权

1. 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放弃债权:

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

明显不合理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

2.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 行使法律效果

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效力处理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范围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管辖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撤销权
行使条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主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到期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优先权无优先权
费用由谁负担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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