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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格式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5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正保会计网校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让您在日积月累中圆梦中级会计师。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格式条款

1. 提示说明:

采取合理的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 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按“通常理解”→ 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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