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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履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2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保险合同的履行

1. 投保人的义务

支付保险费
(最基本、最主要)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后通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提示】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2019年新增):

(1)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2)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3)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4)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5)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6)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7)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2. 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止损费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施救费用等。
【提示】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查证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诉讼费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及其他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提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3. 索赔


索赔权利人诉讼时效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人寿保险: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提示】按照《民法总则》规定,这里应当是“3年”。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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