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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法条评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法条评析】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 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签章方式
自然人签章 | 签名或盖章(即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 |
单位签章 | 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1)银行签章(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2)其他单位签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注意】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预留银行签章。 |
【提示1】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
(二)票据行为的代理
1.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 票据责任
无权代理 |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
越权代理 |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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