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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适用票据 |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程序 | 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
暂行性: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失效。 |
(2)公示催告
概念 | 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
适用 | 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
程序 | 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
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 |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
(3)普通诉讼
①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②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
③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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