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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1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

只能是
(√)
完全行为能力人,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不包括
(×)
(1)法人;(2)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投资人出资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如:都不能用劳务出资。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解释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解释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示】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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