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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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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 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2)票据伪造法律后果

①对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②对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 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2)票据变造法律后果

①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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