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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支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0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支票

(一)支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没有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金额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支票可以转让、但不能提示付款

(二)付款

1.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2.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这条路上,正保会计网校为你带来中级会计考试新鲜的考试资讯和专业的师资团队,为你的备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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