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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登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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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登记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估价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并载明;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期限约定: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数额约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

【解释】合伙企业的原始资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4.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提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提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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