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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05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 清算人

自行清算(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强行清算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总结】债权申报的期限:

 通知公告接到通知未接到通知
公司清算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60日30日45日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30日30日45日
个人独资清算清算前15日30日60日
合伙企业清算确定之日起10日60日30日45日

4.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5.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投资分配。

【提示】合伙与公司解散清偿顺序相同;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法律规定没有提及清算费用问题。

6.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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