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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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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合伙事务执行

1.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提示】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除外)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强制)
(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任意)

3. 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协议约定优先适用。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损益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有约定(1)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2)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性禁止)。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对性禁止)。

5.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约定除外)。

(2)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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