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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1. 章程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股东会”
(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行使股东会职权:
①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③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 董事会
职工代表 |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解释】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同时不是必须有职工代表。 |
董事长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
限制 | (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机构兼职。 |
4. 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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