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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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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三选一”)。

2. 股东出资方式

可以(1)货币(人民币表示)
(2)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提示】没有设定担保并合法持有的“股权、债权”可以用于出资
禁止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提示】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

(二)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三)变更登记

45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不包括增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
30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分公司: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

【提示】“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四)注销登记

1. 解散时不需要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的。

2. 在解散时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

【解释】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权利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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