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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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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诉讼管辖

1.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解释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解释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共同管辖

①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解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界定
①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②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专属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专门法院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2.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提示】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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