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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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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代理权的行使

(一)滥用代理权

1.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提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提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 滥用代理权责任承担

(1)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VS代理权滥用情形

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恶意代理

2.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 下列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解释】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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