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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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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 被保险人

(1)身份

财产保险: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只能是自然人为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

权利具体内容
请求权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同意权受益人(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指定行为无效
(2)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理解】受益人是谁由被保险人决定
死亡险(1)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
【注意】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2)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同意可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视同同意(1)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
(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2. 受益人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为受益人。

【注意1】受益人不要求行为能力。

【注意2】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①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

原保险合同约定处理意见
约定为“法定”“法定继承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根据“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约定包括姓名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情形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具体情形处理方式
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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