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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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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1. 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 股东

(1)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

(2)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3. 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 变更名称;

2. 变更注册资本;

3. 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

4.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5. 修改公司章程;

6.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1. 终止原因

解散、被撤销、破产。

【注意】因上述原因终止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公司的特殊规定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人身保险(人寿、健康、意外伤害)+财产保险(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保证)

【注意】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无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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