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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收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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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要约收购

触发

条件

持股比例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

收购

方式

全面要约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
部分要约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

支付

方式

现金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
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现金与证券相结合 

收购

期限

30≤收购期限≤60(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撤销

要约

承诺期内,不得撤销

变更

要约

变更程序公告→通知被收购公司
不得变更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要求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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