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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0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 预算法定原则

(1)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3. 绩效原则

4. 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5. 公开原则

(1)经“本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公开的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公开的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6. 完整性原则: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7. 分税制原则: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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