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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 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5.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损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6.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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