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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27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出资方式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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