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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06.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6-29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非表决权)

(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协商→各自的比例)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1)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注意】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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