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06.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6-29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非表决权)

(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协商→各自的比例)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1)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注意】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为方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持续更新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同时为考生开设了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移动班不同辅导班次,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另外,为配合网校辅导课程特推出2016中级会计职称梦想成真辅导书,现在订购,限时尊享7折优惠并且购书送价值1500元大礼包详情>>

推荐阅读:

微视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老师授课精彩视频汇总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各章考试难度及命题规律分析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