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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06.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6-20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1】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解释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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