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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06.0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 2016-06-01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

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暂停,客观情形)

2.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1)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两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2)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在最后6个月内,才能中止;在最后6个月前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消除的,不能中止;到最后6个月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至消除。

(3)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中止的时间过程不计入。

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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