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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05.1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5-11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补报名时间已经公布(点击查看>>)!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3)恶意促使条件成就,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4)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

⑤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例:某公民死亡之日)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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