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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特 2016-04-25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详细问题描述:

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比如申请人第一次申请时可能因为材料不全或技术不符合条件而被专利局要求重新报送,此时申请人可能会申请第二次改进的技术方案,那么第二次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可以主张优先权,即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而不是本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这样即使他人在第1与第2次申请的间隔内对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也没有作用了;这就是本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也是同理,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比如:英国的甲在2013年1月1日申请了一个发明,在2013年6月1日就这个发明向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那么甲就享有优先权。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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