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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对人和对物抗辨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16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四章“对人和对物抗辨的区别”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对人和对物抗辨的区别

详细问题描述:

对人和对物抗辨分不清。

答疑老师回复:

对人抗辩:

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任意债务人得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其主要包括:

(1)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受领票据的能力。主要是行为能力的欠缺;

(2)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这里考察的主要是背书是否连续。

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主要包括:

(1)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

(2)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这类抗辩即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签发或转让有特别约定,若持票人违背该项特别约定时,则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主张抗辩;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

对物抗辩:

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客观抗辩。如票据缺乏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不连续、票据伪造时, 伪造的签章人提出的抗辩、超过 票据权利 效等等基于票据本身所作的抗辩。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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