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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商业银行的变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8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商业银行的变更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中,关于“商业银行的变更”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商业银行的变更

(1)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④调整业务范围;

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⑥修改章程;

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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